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