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生产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公告,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