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