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致使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