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