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