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