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