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