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