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文书格式包括: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复议通知书;
行政复议告知书;
责令受理通知书;
责令履行通知书;
提出答复通知书;
停止执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决定延期通知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复议通知书;
行政复议告知书;
责令受理通知书;
责令履行通知书;
提出答复通知书;
停止执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决定延期通知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