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文书格式包括: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复议通知书;

行政复议告知书;

责令受理通知书;

责令履行通知书;

提出答复通知书;

停止执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决定延期通知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