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