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