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