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六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形成的原因;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