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七条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