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