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 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