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七章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