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