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章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