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