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