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对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