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章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