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