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四、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 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四、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 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二十五)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