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