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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3. 三、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4. (二十一)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一)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二十一)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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