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