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十四)

(十四) 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