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二、
二、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2《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中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内容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并合并相关表格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