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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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续)

2014.11.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 第七条 区内购买企业及区内水电气企业在正式申报退税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进行正式申报。

在退税申报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申报退税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对区内购买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凭证、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区内购买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追缴已退税款。'

' 第七条 区内购买企业及区内水电气企业在正式申报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进行正式申报。

在退税申报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申报退税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区内购买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凭证、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区内购买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追缴已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