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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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11.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区外购进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逾期的不得申报退税。

《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2),在“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HQYTS”;

《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见附件3),在“退(免)税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HQYTS”;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下列原始凭证:

从区外销售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加盖海关印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内水电气企业向区外购进的用于区内与生产有关的水、蒸汽、电力、燃气,应在取得购进水、蒸汽、电力、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税。'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区外购进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逾期的不得申报退税。

《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2),在“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HQYTS”;

《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见附件3),在“退(免)税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HQYTS”;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下列原始凭证:

从区外销售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加盖海关印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内水电气企业向区外购进的用于区内与生产有关的水、蒸汽、电力、燃气,应在取得购进水、蒸汽、电力、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