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24
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08.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 第三条 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由其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将认定的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之后本地区新增及调整的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名单上报格式见附件。'
' 第三条 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由其所在地的省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
省税务局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将认定的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之后本地区新增及调整的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名单上报格式见附件。'
附件1《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附件2《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中“××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章)”的内容
修改为“××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