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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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4.05.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