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十、
十、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码”栏次'
删除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码”栏次'
删除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