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三、
三、 强化小矿山企业管理
鉴于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状况,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其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认定工作,在销量和自用量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下,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矿产品赋存和生产条件,了解其采掘量、剥采比、回采率、选矿比、选矿回收率、贫化率等指标,参照用电量、用炸药量等参数,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应税产品课税量的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源税的征收建立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提高纳税遵从度。对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可因地制宜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核定方式征收资源税: '
' 四、加强零散税源管理
对零星分散税源实施代扣代缴,是加强资源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重视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的精神,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情况的细化措施,并落到实处。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要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严密程序,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偷逃税和伪造管理证明的违法行为;对跨地区收购矿产品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非矿产资源主产地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收购矿产品的企业加强监管,防止纳税人借机偷逃税款;要逐级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及时查找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强管理,确保代扣代缴办法的正确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