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三、

三、 强化小矿山企业管理

鉴于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状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其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认定工作,在销量和自用量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下,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矿产品赋存和生产条件,了解其采掘量、剥采比、回采率、选矿比、选矿回收率、贫化率等指标,参照用电量、用炸药量等参数,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应税产品课税量的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源税的征收建立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提高纳税遵从度。对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可因地制宜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核定方式征收资源税:'

'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

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统计和分析,在管理信息“一体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形成动态的企业档案,绘制税源分布图,使其成为资源税政策研究和加强征管的基本信息来源。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掌握资源税税源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情况:

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业已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计算取得,包括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矿山企业增值税信息等。

通过税源调查或普查的方式取得。

从相关的互联网站(如矿业、统计、经济网站等)中取得。

从国土资源、矿管、统计、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电力等部门获取。

从矿产资源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获取。

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