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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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05.24
国税函〔2005〕495号
第二条第二款 为方便国税机关对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检查工作,总局正在统计各地海关对应税务机关名称、地址等信息,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
第二条第二款 为方便税务机关对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检查工作,总局正在统计各地海关对应税务机关名称、地址等信息,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05.24
国税函〔2005〕495号
第二条第二款 为方便国税机关对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检查工作,总局正在统计各地海关对应税务机关名称、地址等信息,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
第二条第二款 为方便税务机关对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检查工作,总局正在统计各地海关对应税务机关名称、地址等信息,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