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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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续)
2005.05.11
国税发〔2005〕79号
' 五、信息传递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传递、清分上月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向市、地国家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7日前,市、地国家税务局向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10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异地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在每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向开具发票价格异常的统一发票车辆销售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清分《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向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清分《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载相关电子信息。'
' 五、信息传递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传递、清分上月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所属的区县税务局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税务局所属的区县税务局向市、地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7日前,市、地税务局向省、自治区税务局传递;
在每月10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异地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在每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向开具发票价格异常的统一发票车辆销售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清分《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向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进行清分《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下载相关电子信息。'
'附件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附件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附件5《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附件5《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附件6《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附件6《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附件7《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
'附件7《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本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为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代码号后加“c1”(超过一个征收点,按顺序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