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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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11.24

国税发〔2004〕154号

' 第九条 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合作,做好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和节约税收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可以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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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科学核定定额。为确保定额的公正和公平,各地应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要区分不同行业,科学选取定额核定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系数,运用统一软件进行核定。同时,各地要普遍实行定额公示制度。

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确保对共管户定额核定的统一。'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科学核定定额。为确保定额的公正和公平,各地应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要区分不同行业,科学选取定额核定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系数,运用统一软件进行核定。同时,各地要普遍实行定额公示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