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