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