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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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