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转移国家税款的。
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延压、截留国家税款的。
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的。
贪污、挪用税务代保管资金的。
未按“限期限额”规定将现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
以税务代保管资金提供担保等其他改变资金用途的。
未将税务代保管资金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