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故意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与经费账户混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