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其内容包括:

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纳税担保金;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