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未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检举人保密,泄露涉税数据、资料的;

盗用他人账号或者违反规定将税收业务系统用户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