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